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国际商会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LUCHENG
IN LUCHENG DISTRICT,WENZHOU 简称(CCOI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经济团体自愿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温州鹿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企业、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已脱钩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五马街道办事处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温州市鹿城区县前头70号28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市、区政府颁布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要求和呼声,通过政企沟通,推进和谐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同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界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的代表团来访;介绍合作对象,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进行企业改造;组织鹿城区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发展同外国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贸易组织的关系,必要时向外国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机构。
(四)组织鹿城区企业及其产品参加国外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国际博览会;协助鹿城区有关部门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联系、组织中外技术交流,负责外国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发布、陈列和展览。
(五)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各种类型的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做强做大。
(六)接受会员委托,开展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工作;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七)开发信息资源。定期在本会网站、公众号搜集、发布行业信息和国际商务信息,宣传鹿城区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情况,介绍进出口商品等;同外国经济贸易方面的宣传出版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协办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法律事务。出具中国出口商品产地证明书和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认证对外贸易和货物运输业务的文件和单证。
(九)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办理其他有关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三)凡在温州市经合法登记、从事有关国际商业活动、信誉良好、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业单位;外商、侨商和台、港、澳商在温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驻温代表处。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团体内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主权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和决定;
(二)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会长已担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